政府执法人员工作追求的目标就是不出事。
但是,与此相伴随,所发生的则是一个看不见的宪法发展过程。一类在经济中,一类在法律中,二者都相互独立地指向了宪法符码。
[29]没有人知道那样一种微观宪法化可以如何正确地实现。那么,经济的情况是如何的呢?当货币循环、支付操作被运用于控制货币供应自身时,经济就成为自治的。一、集体成瘾?是否存在着集体成瘾这种东西?我们把成瘾看成一种真实的社会现象吗?成瘾社会究竟意味着什么?通常的答案可能是指酗酒或(金融)危机前银行家们的羊群效应。[100]中央银行运用其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政治角色。交易和合同不只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而且也是互不相同的社会现象。
[54]对于系统是否处于健康状态而展开判断的权威而言,社会宪治主义在各个社会部门中找出了协调性机制(collegial institutions),这一机制培育了各种行动之间相互关联的逻辑,并要求其获得宪法性制度化。[91]限于篇幅原因,我无法在此处展开讨论。第二,现实知识阶层中包括一些号称思想理论学者和政治学者对宪政的曲解和阻挠建立宪政的努力,也是对宪法文化的不自觉的集中体现。
否则就会产生偏差,如同现实所出现的状况一样。在笔者看来,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反思和探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尽管有权制定或修改宪法,也有权制定国家的法律,但在这两种场合全国人大是以不同的身份出现的。如果到现在为止对此还处于浑然不觉甚至麻木的状态,那么,是该警醒的时候了。
[4] 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文化自觉的概念和理念,不仅在文化学、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并成为近20年来热门的研究话题,而且在整个中国学术界都有强烈影响。而如果按照费老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文化自觉相对照来实现上述用中拒西的路径选择,其结果,也许会令关切哲学自觉的哲学家们意想不到的是,他们本来是想统一在哲学自觉的共同关切下,不期然自己却早已偏离哲学自觉的命题而浑然不觉。
我们现在更加深信,中国宪法学术界在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之所以在总体上长期不能深入下去和拓展开来,甚至对个别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还陷入了盲目、迷狂的不确定把握状态,绝不是仅仅可以用真正开展研究的时期不长或宪法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样的说辞就可以搪塞、敷衍过去的。由于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强盛的大国地位,官民视自己的国家为天朝上国,视八方臣服、岁岁来贡为理所当然。这是必须首先肯定的,任何人也抹杀不了的。二、为何在现实中要致力于实现宪法文化的自觉? 第一,现实知识阶层中有一些学者,包括法学者甚至宪法学者至今不承认宪法在国家的法律阶梯中占据最高的地位,同时具有以包括国家各项基本法律在内的所有的其他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所不可比拟的最高法律权威和最大法律效力。
事实上,中国高扬法治只是在下列的情景下才有意义:即中国正在实现从依政策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变过程中逐步淡化政策色彩而加重法治的份量,突出强调法治意在表明中国正在加速实现这个治国方案的战略转变,绝不表明中国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原先没有法治,或者法治或依法治国全然是一新的开端或起步。国家对制宪、修宪、立法的实际工作,更是极为重视,成果卓著。如果说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话,那么,或许还应补充上同时也是受缺失宪法文化启蒙的拖累。这种立场和态度在学术研究成果中可以说屡见不鲜。
一是我们在对法治的真谛和核心价值缺乏深切体认的情势下,以为法治是最终发现和找到的、是无往而不胜或能包治百病的治国法宝,进而引发一系列对法治非理性的理解和泛用。他们把宪法的作用主要放在政治的层面上,为此,他们一般承认宪法的重要性,也支持对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改以实现此种功能。
这不仅是一个事理逻辑问题,而且也还是一个人类思想史包括宪法文化史的规律问题,这需要我们这一代乃至接下来几代宪法学术人深察、自省和致力完成的学术使命。在保障力度上也可能有应当特别加大和加大的区别。
[3]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载《北京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第20页。过去一二十年社会和国家层面上对法治概念的使用和理念的宣传,给人的印象似乎就是这样一个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的全新景象。总而言之,前面所列举的只是有关宪法文化自觉的一些较为突出和需要改进的方面,但绝不止这些。但是从我们研究的立场上看,接下来的报道就有值得分析之处了。二是在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时并没有同时相应地照顾到在同一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应规定,既没有厘清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各自规范范围,也没有澄清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以绵薄的学术之力率先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和向全体宪法学术人发出此等倡议,目的就在于唤醒宪法文化启蒙和学术自觉这个沉睡多年的长梦,从我们这一代宪法学术人开始为此做点什么,方不辱历史交给我们的学术使命。
将中国现实在实施现行宪法和加强宪政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需要反思和深入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归在宪法文化的自觉这个命题下予以检讨,应当是站得住脚的。在我们看来,历史上的宪法文化启蒙的陈年老账总是要还上的,还比不还好,早还比晚还好。
而在保障的顺序上也可能存在优先和不容忽视或轻视的差异。归根到底,现时留给我们宪法学术界关于宪法文化自觉的话题是回避不了的。
从对宪法的比较研究衍生出的比较宪法学,等等。其结果,正如人们所看到的,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机能至今仍处在几乎是空置和边缘化的状态,这绝不是社会和国家各方面所期待的宪法监督状态。
如此等等都不是在宪法条文中加上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能解决得了的。也就是说,中国宪法原先没有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宪法原先缺乏这种社会主义立宪原则的底蕴。与会者指出,对哲学本身的关切,从根本上说是达成哲学自觉的关切。试举一例可以说明这种对东西方二元分野及对西方拒斥的立场和态度。
非有深厚的宪法知识底蕴和娴熟的运用技巧与艺术而不能为,这就是与我们本文所探讨的宪法文化自觉问题联系起来了。如果从更深义的立宪原理的层面上看,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从对宪法规范的研究衍生出规范宪法学。……[6]首先应当指出,中国哲学家对自身哲学传统要有一种自我意识,这个大前提并没有错。
现实中很多学术人,包括宪法学术人忌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发展,那不是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认为,宪法学术界现在应当有这种紧迫感。
马克思列宁主义被认为是放之四海皆适用并永远正确的革命理论,但再正确的理论总是特定时代的产物,随着时代的不断变迁而变化和发展。长期以来,社会和国家的各个方面以及广大人民群众习惯地将本领域、本部门和个人的日常活动及生活与普通法律规范联系起来,因为普通法律离他(它)们最接近,甚至须臾不能分离。从最近一二十年的立法例上看,关于伸张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国家领土不容分割、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等内容的立法例,完全可以从宪法明文规定或内含的宪法原则的权威解释中满足某个或某些立法原意的要求。这种深层次对宪法的忽视和轻视是指在立法全过程中,从规划、调研、起草以至到法案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行期间的每个环节,尽管可能延至三五年或更长的时间,但从来没有立法人员和参与专家想过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即有关的立法内容是否已经明文在宪法中作出过规定,或者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暗含着这样的内容,只要通过宪法解释就可以达到专门立法的宗旨和立法事项的要求?如何能做到这一点,不仅使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权威得到高扬,而且还能尽可能地做到立法资源的节约使用,何乐而不为?然而在缺乏宪法文化自觉以及宪法观念淡薄的宪政氛围中,这么一个极其简单而又明了的问题常常被人忽略。
宝贵的政治法律资源 在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之际,本人为这个值得纪念的盛事写过并发表了宪法文化的启蒙感怀文章,[1]但至今尚有诸多感怀,觉得言犹未尽,为此又以宪法文化的自觉命题,再续感怀之作,是为之二。这方面的话题很多,可以写出一篇很大的文章,限于篇幅,这里只就几个具体的方面作些简单的分析。
二是我们并没有察觉到法治这个词及其理念西方早在一个半世纪前从警察国到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就确立下来了。但他们并没有止于单纯的学术表述,而是以实际行动试图直接影响国家的政治进程,现时的政治决策层面至今没有明确提出和确认建立社会主义宪政,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与少数思想和政治学者的反向努力,从而造成宪政观点的混乱也有一定的关系。
第四,长期以来,知识界包括一部分法学者甚至宪法学者对如何发挥宪法在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并没有达到自觉的程度。在我们看来,中国宪法学术界之所以长期处于肤浅和边缘状态,除了现实学术专业之外的各种因素的窒碍以外,在我们宪法学术界业内也存在深层次的观念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问题,而其中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恐怕就是缺乏必要的宪法文化的自觉了。